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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-国考作弊

2016-3-1 00:00| 发布者: liqiang| 查看: 4612| 评论: 0|原作者: liqiang

摘要: (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)  二十五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 ...

    (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)
  二十五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  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  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  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   五十二、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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